踐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保持中國社會穩定,是中國夢的組成部分,也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房屋征收行政補償一案的被告——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加蓋公章的《補充答辯狀》里,錯誤認為被征收房屋的原告 “雖然可以視為 ‘在籍’人員,但并非 ‘常住’人口”,所以 “不符合《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戶口認證條件” 。故意把 “在籍”和 “常住”分開,這是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行政權力來挑戰“在籍常住戶口” 法律底線的行為。
首先我們來看:什么叫“在籍戶口”,或“在籍人員”?
戶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在其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這類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時間長短,只要在某地注冊有常住戶口,則為該地區的戶籍人口(見360百科解答)。
由此可知,戶籍人口是指在某地注冊有常住戶口,則為該地區的戶籍人口。故只有在具有“常住戶口”前提下才具有“在籍戶口”。 故 “常住”在前,“在籍”在后。如果不存在“在籍”前提,就不存“常住”,這也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識。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副廳級行政機關不可能不懂也不應該不懂這個基本的法律常識,因此可視為故意把 “在籍”和 “常住”分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 “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由此可知,原告藍天鳥(曾用名,下同) “在籍常住”戶口是“老峰鎮新光村蔣墩組38號(見其《戶口簿》)” ,就不能在其他地方再登記為“常住”人口了,可見,把“在籍”和“常住”分開,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那么,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為什么要把“在籍”和“常住”分開呢?顯然,是為了達到少補償的目的而不惜以行政權力來挑戰“在籍常住戶口” 法律底線。
經調查,藍天鳥在上海市辦有《上海市居住證》,上有 “常住戶口所在地址”為“老峰鎮新光村蔣墩組38號(見其《上海市居住證》)” ,與藍天鳥《戶口簿》常住地址相一致。這當然可以與藍天鳥《戶口簿》形成證據鏈,更有力地證明“在籍常住”是一個整體,不能分割。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行政權力把“在籍”和“常住”分開無效,也不符合《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之精神。
試想:如果讓這樣慣把行政權力駕馭法律之上的人員來處理行政機關行政事務,豈不是又多了一個錯案和冤案?!豈不是都辦成了錯案和冤案?!
“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 ,前面《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指出 “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 ;后面 2019年9月11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對指出的 “一些地方存在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行為要求嚴查到底,要求各地 “全面履職盡責,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 。
我們提醒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要抱著僥幸心理:錯誤認為《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是在2018年征收后出臺,所以來 叫囂“依法不適用”。 雖然此次征收是發生在2018年,但是至今該案分文未予補償,而該中央部門規范性文件是即時生效的,即于2019年9月11日發布并實施,為 “現行有效”文件,該行政補償糾紛并不是在該中央部門規范性文件實施前就已解決,而是發生在實施后的今天,當適用實施后的該《通知》精神。這也是《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的必須落實的執規責任,以確保國家法制統一。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 “ 地方各級黨委對本地區黨內法規執行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帶頭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并領導、組織、推進本地區黨內法規執行工作,支持和監督本地區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執規責任”。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為什么面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還來叫囂“依法不適用”? !
慣于以行政權力來替代法律規定,慣于以行政權力來挑戰法律底線,慣于以行政權力來挑戰中央文件,必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已的腳,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房屋征收行政補償一案的被告——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人民群眾視野之下,必將接受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絕不允許以行政權力來挑戰法律底線,絕不允許以行政權力來挑戰中央文件。
(中國創業家網評論員文章)